上下楼相邻关系中楼下房出现渗漏水不一定由楼上原因所致
上下楼相邻关系中楼下房出现渗漏水不一定是楼上原因所致,也可能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核心在于是否能够证明楼上房屋是楼下房屋渗漏水损失的原因。根据案件情况,楼下房屋需要举证证明渗漏水及损失系因楼上房屋的原因所致。然而,经过鉴定和调查,发现渗漏水的原因并非楼上房屋,而是开发商的问题。因此,楼下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在未充分查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错误地判决楼上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忽视了充分证据的重要性和因果关系的明确性。二审法院则纠正了这一错误,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楼上业主的上诉,认为他们无需承担相应责任。二审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证据和因果关系认定的严谨性,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原则。
【案情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双方互为上下楼的相邻关系,楼下房出现渗漏水,其主张楼上房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楼下房应举证证明渗漏水及损失系因楼上房的原因所致的因果关系,而非仅依据上下楼关系就能要求楼上房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楼上房是否应对漏水承担相应责任应审查涉案房屋渗漏水的原因以及楼上房业主在漏水发生后是否存在为修缮房屋怠于提供便利或配合的行为。一审中,依据楼下业主的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公司出具的报告显示楼下房出现的渗漏水系因楼上房小客厅地面的预埋水管接头出现漏水,导致其地面混凝土楼板长期泡水而出现往下渗漏,致使楼下房鉴定区域出现所述损坏现象。而涉案楼下和楼上房均属于房屋保修期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物业管理人员亦均确认涉案房屋属于精装交房,收房后均未再进行装修,涉案房屋的渗漏水处已经由开发商修复完毕。由此可见,涉案房屋的渗漏水不属于楼上房的原因所致,而应属于开发商的原因,且渗漏水出现后,楼上房主动为开发商检查和修复房屋提供便利,配合法院鉴定与勘查,楼下业主亦无证据证明楼上房存在怠于履行配合义务导致渗漏水问题严重。故楼上业主作为楼下房屋的相邻方,已为楼下业主以及开发商的检查和维修提供了必要便利,履行了其作为相邻方的义务。故楼下业主起诉主张楼上业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欠缺理据,本院不予支持。楼上业主上诉主张其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在查明因果关系等事实的情况下仍判决楼上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有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