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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室外挂机与邻居门窗距离多大符合规定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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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室外挂机与邻居门窗距离多大符合规定

《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990-2008]5.8.4.2条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a)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mb)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

通过上述国家标准规定可知,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即《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第5.8.4.2条所要求的位置,对邻居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则受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将空调室外机调整安装至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要求的位置,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简述】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系相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某某房窗外安装的空调外机是否符合规定,庄要求李、李某某调整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应否支持。本院对此具体分析认定如下:《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990-2008]5.8.4.2条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b)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庄主张李、李某某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不符合国家对于空调安装位置的规定,对其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庄对其主张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关于某某西路某某户住宅空调器室外机组排风影响邻居协调情况的说明》《关于对广州市天河区某某街道高层住宅空调器室外挂机组排风影响邻居情况提供专业意见的函》《关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某街道某高层住宅空调器室外机组排风影响邻居情况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关于为改善某某户餐厅通风的某某VRV主机安装点调整建议》《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17790-1999)等证据予以证明,并在二审期间申请专家证人黄某及某某房住户区某某出庭作证。根据庄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以及结合中国安装协会通风空调分会组织专家对涉案某某房中央空调室外机安装现场勘查情况看,某某房在室外安装的家用中央空调VRV室外机制冷量14000W,该空调室外机组排风口正对A户及B户餐厅窗户,距离为3.2m。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李某某涉案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即《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第5.8.4.2条所要求的位置,对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庄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庄要求李、李某某将涉案空调室外机调整安装至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要求的位置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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