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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循法定程序,即构成程序违法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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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决定时未遵循法定程序,即构成程序违法

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遵守合法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遵循的程序,包括进行调查或检查、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较重行政处罚之前,必须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这一规定旨在通过集体智慧和决策,避免个人主观判断可能带来的偏差,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决定时未遵循法定程序,如未进行负责人集体讨论,即构成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影响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意见及听证情况应当被纳入行政机关的集体讨论范围,确保当事人的意见得到充分考虑和尊重。

当行政处罚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时,法院有责任对此进行审查和纠正。如果行政机关主张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但事实上存在程序违法,法院应当不予支持,纠正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责任对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案情简述】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及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本案中,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县城市执法局依法调查,向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并送达,进行听证活动,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是否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是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与一般行政处罚相区分的合法权益,也是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本案中,县城市执法局对某公司作出4482701.42元的罚款,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县城市执法局未提交202266日召开听证会后,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重大案件经过集体讨论的相关证据材料,其陈述在听证会中进行了讨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界定在,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县城市执法局提交的听证材料及代表建议不能作为案涉处罚决定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依据,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县城市执法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会议讨论通过,且在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进行听证后,行政机关未进行集体讨论,直接不予采纳其意见维持原处罚决定,该情形未将当事人的意见及听证情况纳入集体讨论范围,因此构成程序违法。县城市执法局主张案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未能指出该程序问题,属于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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