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坡律师

郭敬坡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180-2234-761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存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向国土部门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4
人浏览

存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向国土部门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

人民政府负有处理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申请人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包括与争议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具体请求和事实根据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应当正确适用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程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得以理由不充分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权属争议,应当依法调查事实,综合分析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实体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述】

原告吴A称本案诉争宅基地是原告祖传宅基地,地上房屋也是原告重新翻盖和建造的,在进行宅基地确权丈量时,第三人吴B多次阻挠干涉,2017821日,原告以第三人吴B为被申请人向被告提出宅基地确权申请,请求确认BBB村东邻街道、南邻A、西邻吴C、北邻吴D的宅基地(东西长16米,南北长21.2米),归原告使用。2018312日,被告B县人民政府作出B政处字X号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原告没有提交相关批准文件,也没有提交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证明,原告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证据不足,事实根据不充分,故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确权申请。原告不服该决定,认为被告应受理原告的确权申请,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诉争宅基地现由原告使用。

院认为,从原告和第三人的陈述及证据看,原告和第三人确存在宅基地权属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被告B县人民政府负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原告作为诉争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以第三人吴B为被申请人,向被告B县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并提交了四邻证明,原告的申请符合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主机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该第八条的适用范围是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而本案涉及的是宅基地确权,不适用该条款,被告以没有批准文件或村委会证明认定原告的申请没有事实根据,于法无据,且原告2017821日提出确权申请,被告在201831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违反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受理时限规定,属于程序违法。综上,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应当予以撤销。被告应当依法受理原告的确权申请,并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后再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B县人民政府于2018312日作出的B政处字X号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被告B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受理原告吴A的土地确权申请。


以上内容由郭敬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敬坡律师咨询。
郭敬坡律师
郭敬坡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7153人好评:49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180-2234-761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敬坡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4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2234-7618
  • 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