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宅基地确权、发证,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职
申请宅基地确权、发证,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职
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有权申请确权并获得相应证书。行政机关有义务依法对公民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违法或者不作为。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有权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案例简述】
原告葛某于2018年5月31日,向某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宅基地确权、发证申请》,请求被告依法对原告葛某占用的位于某区某镇某村的宅基地确认使用权并发证。2018年6月4日被告签收,在法定期限内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未作出处理。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不作为,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照国家政策为原告确认使用权并颁发使用权证。
法院认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土地登记应当依申请进行。本案中,原告葛某于2018年5月31日,向某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宅基地确权、发证申请》,被告某区政府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起诉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