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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也应当依规定获得安置补偿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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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也应当依规定获得安置补偿

违法建筑,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

对违法建筑拆迁的补偿和补贴,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区别对待的原则,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体现向守法合规者倾斜的精神。具体补偿和补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经处理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因实施城市规划、旧城(村)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时,依法予以补偿。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除经处理确认产权或者未申报的外,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但建设行为发生于农村城市化之前且由原村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依法拆迁时,给予适当补贴。

【案例简述】

原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主体。”实践中,考虑到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复杂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规范性文件或者征地公告方案的方式,委托征地事物机构参与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但不能认为此类主体因此即成为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主体。深圳市区土地整备中心并非本次土地整备工作的实施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的法律依据是指令审理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直接支付给所有者还是先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再由其进行分配,法律上并没有作出规定。根据案件事实,纪对其主张的建(构)筑物并没有法定的权属凭证,即使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深圳市区土地整备中心是否应将该部分利益予以单独核算后直接向其支付,并没有法律依据,纪的相关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纪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深圳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征地公告》、《深圳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历史遗留建筑及土地征用补偿方案》、《房屋及当事人信息审查表》、《临时建(构)筑物及青苗附着物拆迁信息审查表》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纪有针对被征用的涉案土地上的部分建(构)筑物等依法获得补偿的资格。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前款各种补偿费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市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第五条规定,对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合法建筑物、附着物及合理密度的青苗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七条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各方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和交付土地、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第八条规定,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对被征用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协商解决。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属于第三人的,被征用土地单位应将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给予第三人。本案中,深圳市区土地整备中心通过发布征地公告、与深圳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书》、支付补偿款、将建筑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拆除等方式获得涉案建筑所在土地,负有对土地上建筑及附着物支付补偿款的义务,也即负有就涉案建筑对纪依法作出补偿的义务。深圳市区土地整备中心主张其已经依据《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及评估报告就建筑物和土地合并计算的补偿款支付给了深圳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应当向深圳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补偿款。本院认为,深圳市区土地整备中心就涉案建筑物的评估方式和补偿款支付方式都没有明确纪应当获得的补偿数额,深圳市区土地整备中心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对纪的财产权益作出了足额的补偿,故深圳市区土地整备中心仍有义务对纪应当获得的权益作出补偿决定。纪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直接作出补偿决定,考虑到深圳市区土地整备中心提交的证据显示,本案存在房地合并评估,土地利益补偿、建筑物利益补偿、承租人利益补偿等多种补偿交织等情形,纪的补偿利益宜先由深圳市区土地整备中心在区分各方补偿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处理为宜。

综上,深圳市区土地整备中心未对纪可获得的建筑物补偿利益作出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应当对纪的补偿利益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偿决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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