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有违法行为,可投诉和举报,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
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有违法行为,可以投诉和举报,行政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行政机关指定的当地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如果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有违法行为,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职权部门或乡镇街政府投诉和举报,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如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首先,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时,具有法定的职权和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行政机关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履行调查、核实的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应职责,将可能构成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认定为违法时,法院有权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职责。同时,行政机关在案件审理期间作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的,法院可以依法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最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且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可以认为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其职责,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认定为违法时,法院有权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述】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街道办是否具备处理严某、吕某某、韩某某、马某、王某某、赵某某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依据《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小区业主认为有违反《某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向街道办事处投诉,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履行调查、核实的职责。本案中,严某、吕某某、韩某某、马某、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杜某某作为某市河西区某花园商品住宅小区的业主就某花园商品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向某街道办投诉举报,某街道办具备处理投诉举报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某街道办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应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某街道办抗辩严某、吕某某、韩某某、马某、王某某、赵某某申请履职事项属重复申请,但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抗辩主张,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虽然本案某街道办在案件审理期间作出《通知》,但严某、吕某某、韩某某、马某、王某某、赵某某不同意撤诉,本案依法确认某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某街道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街道办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某街道办在规定期限内未对上诉人答复是否违法,是否应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被上诉人某街道办具备处理上诉人投诉举报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上诉人某街道办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上诉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应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被上诉人某街道办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作出《通知》,但上诉人不同意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因此原审法院依法确认被上诉人某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但本案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已经作出了《通知》,责令某花园商品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切身履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因此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