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争议中,同一块山林地有两张山林权证,怎样处理
山林权争议中,同一块山林地有两张山林权证,怎样处理
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林权争议的调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管辖权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当事人对同一林权争议提供的权属凭证有矛盾的,应当追溯权属来源。对权属来源清楚的,应予采信;对没有权属来源的,应当查证认定。
当事人对同一林权争议均不能提供权属凭证的,可以结合历史情况、经营现状和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进行权属溯源并确定权属。情况复杂难以确定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可以共同行使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案例简述】
本案是林地、林木权属确权及行政复议纠纷。对于争议林地,某林场提供的1982年山林权证及A村提供的1981年山林权证均包括了全部争议林地在内,属于重证,按照《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追溯权属来源。
关于争议林地的林权权属问题。首先,在权属凭证方面。原审第三人某林场持有的1982年山林权证中的“A山”,经某市政府组织现场踏查,核实该宗林地的证载四至范围包括了争议林地在内。某林场另外提供了不同时期的《广东省某林场A工区地类面积统计表》《某林场A工区图》《某林场总体设计方案》《某林场林业总体设计图》《某林场森林分布图》《某林场某工区图》《某林场森林分布图》《某工区林相图》《国营某林场森林管护图》等材料,上述材料均可证实某林场的版图范围包括了全部争议林地在内,以及某林场在1958年建场时就属于国有林场的事实。上诉人A村持有的1981年山林权证中的“某山”,经某市政府组织现场踏查,核实该宗林地的证载四至范围包括了争议林地在内。以该1981年山林权证作为权利依据而颁发的上诉人相关村民名下的11份自留山使用证的四至范围经现场核实位于A村1981年山林权证中“某山”的四至范围内,位于争议林地内的西北角一带。而A村提供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经现场踏查,四至与实地不符,某市政府遂不予采用并无明显不当。综上,对于争议林地,某林场提供的1982年山林权证及A村提供的1981年山林权证均包括了全部争议林地在内,属于重证,按照《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追溯权属来源。经查实,某林场提供的上述不同时期的《广东省某林场A工区地类面积统计表》《某林场A工区图》《某林场总体设计方案》《某林场林业总体设计图》《某林场森林分布图》《某林场某工区图》《某林场森林分布图》,《某工区林相图》《国营某林场森林管护图》等材料可以清楚地反映出某林场的成立时间、经营版图范围(含争议林地在内)及权属属性等信息。由此可知,某林场持有的1982年山林权证中涉及争议林地部分的权属来源清晰。而A村提供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等材料无法证明其持有的1981年山林权证具有清晰的权属来源。某市政府据此认为某林场对争议林地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属凭证,而认为A村对争议林地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属凭证,并无明显不当。其次,在经营管理事实方面。某林场于1958年建场(范围包含争议林地在内)后一直经营至今。A村有10多户村民于2013年至2018年在争议林地内种植杉树和松树,地点分散在争议林地内的西面和北面。因此,某市政府在综合考虑争议双方对争议林地的权属凭证及经营管理事实等因素后,作出涉案行政裁决将争议林地的林权(除A村村民在争议林地内种植的杉树和松树外)确权归某林场所有,将A村村民在争议林地内种植的杉树和松树的权属确权归A村原种植的村民所有,同时限期“砍树还山”,并无明显不当。清远市政府在复议程序中履行了受理、通知答复和举证、审查等程序后,作出了维持涉案行政裁决的涉案复议决定,亦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