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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公告发布后被强拆,推定行政机关为拆迁机关并给予赔偿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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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公告发布后被强拆,推定行政机关为拆迁机关并给予赔偿

【案例简述】

法院认为,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关于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的通告》、《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均是县人民政府作出,在文件中也明确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故县人民政府为征收补偿的适格被告。县人民政府以其不是强拆主体为由认为其不是行政补偿适格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县人民政府在未完成土地征收的情况下对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进行征收,属于征收程序违法。结合政府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案涉项目系改善人居环境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在本院审理本案时,行政机关已开展了具体的征收工作,且征收范围内的大多数当事人已经达成补偿协议,应认定该征收行为涉及公共利益。但鉴于在征收过程中原告的房屋已被强行拆除,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原告的相关权利无法救济,故本案应重点关注个人的权益。现原告的土地和房产被征收后,理应得到其应得的补偿。被告理应与原告积极协商补偿方案,如协议不成,被告应根据《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牛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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