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管局不具有对农村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职权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7
人浏览
区城管局不具有对农村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如果建筑物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建筑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村集体或村民成员,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具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区城管局不具有对该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职权。
【案例简述】
法院认为,本案虽然涉及到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但从原告的诉请来看,其本质是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故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案涉建筑物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案涉建筑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某村,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具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区城管局不具有对案涉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职权,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区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案涉房屋于法无据。
以上内容由郭敬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敬坡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