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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置人有权按照补偿协议要求安置补偿极端履行安置补偿约定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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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置人有权按照补偿协议要求安置补偿极端履行安置补偿约定

按照安置补偿协议履行合同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被安置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合同相对方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拆迁单位应按照安置补偿合同履行支付补偿款的职责,被安置人有权按照安置补偿协议要求安置义务单位履行约定。安置义务单位以被征收主体职工存在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没有解决,提出其不具备付款条件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约情形。

【案例简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被告区城市更新局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征收及补偿职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告有权按照补偿协议要求被告履行约定。现被告以被征收主体职工存在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没有解决,提出其不具备付款条件。

院认为,按约履行合同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顺利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合同相对方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根据现有证据及当庭陈述,被告区城市更新局应按照合同履行支付补偿款的职责。对于被告提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区城市更新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费,故以1037117.72元为基数,从2016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被告区城市更新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设备制造厂支付补偿费人民币1037117.72元;二、判决被告区城市更新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设备制造厂支付利息,以1037117.72元为基数,从2016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设备制造厂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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