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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拆决定书》未载明违建建筑具体面积、未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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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拆决定书》未载明违建建筑具体面积、未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使规划部门未向当事人对建设项目核发过《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应就建筑的建设面积等主要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且《限拆决定书》应载明涉嫌违建建筑的具体面积,对当事人设定义务具体、明确,否则涉及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同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政机关对违建行为进行了充分调查核实,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的情况向,涉及的《限拆决定书》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此类《限拆决定书》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可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复议机构有权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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