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权利的,属于违法应予撤销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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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权利的,属于违法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向当事人进行告知,程序违法,受侵害当事人可以提前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简述】
某规自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问题。某规自局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当事人为某县某镇某水寨农家乐,某规自局向某县某镇某水寨农家乐送达了处罚前告知、听证告知,均由张某签收,张某作为某县某镇某水寨农家乐投资人参与了听证,程序存在瑕疵。某规自局于2020年4月3日作出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经某规自局研究撤销该决定并于2020年4月11日重新作出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某县某镇某水寨农家乐、张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某县某镇某水寨农家乐、张某退还非法占用的5.14亩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14亩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3000平方米、停车场1400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某规自局在作出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向当事人进行告知,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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