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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接触的保密事项相适应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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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接触的保密事项相适应

竞业限制,其本意是约束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目的是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竞业限制范围的认定应考虑劳动者新任职的用人单位与原任职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市场等是否重合,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也应当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的商业价值和形成的竞争优势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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