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换届或变更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债权债务不消灭
村委会换届或变更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债权债务不消灭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因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消灭。无论是村民委员会变更为股份经济合作社,还是村委会换届,对于原村委会的债务,现在的经济合作社不能以账目未交接、村民委员会换届、村民委员会变更等为由进行抗辩。
【案情简述】
2008年某村委会决定统一规划新建二层楼房,有意向购买的村民需要预先缴纳部分购楼款,原告司某某作为被告某县某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村民也有意购买楼房,于2008年5月7日缴纳了10000元购楼款,由原某村村委会给原告司某某出具缴款凭证一份。后来楼房建好后,原告司某某用老宅基折抵了购房款无需缴纳购楼款,2014年左右分得楼房,预交的10000元至今没有退还,经多次催要均被之前的某村民委员会和2019年成立的某县某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23年8月原告司某某拨打市长热线后,管区书记处理过此事,被告某县某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旧未退还预交购房款。
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因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消灭。本案中无论是某村民委员会变更为某县某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还是村委会换届,对于原村委会的债务,现在的经济合作社不能以账目未交接为由进行抗辩,因此某县某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义务退还司某某的预交款10000元。关于被告主张的余款和剩余楼房归某公司所有,拆迁和搬迁的主体是某公司,和村委会没有关系。根据原告司某某出具的预交款凭证可以确定是某村委会向原告出具的凭证,并未涉及到某公司对此事的参与,被告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因此该抗辩理由不成立。关于原告主张的预交楼房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双方都承认管区书记在起诉前2023年8月份处理过此事,可以证明原告司某某曾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司某某的诉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对于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