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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股权继承代表人领取股权收益后拒不向其他受益人分配,怎么办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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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股权继承代表人领取股权收益后拒不向其他受益人分配,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果村社章程规定指定股权继承代表人代为领取分红,其目的是为股权收益发放管理之便利,但不应因此有损股权继承人之合法权益。作为股权继承代表人领取股权收益后如果拒不向其他股权继承人分配其应得之收益,则严重侵害其他股权继承人的权益。若继续固守原有发放方式,将迫使其他股权继承人在股权发放后再屡次以诉讼方式追讨,不仅有损其他股权继承人之合法权益,也必将浪费司法资源,激化各继承人之间的矛盾。在股权继承人为多人,且股权继承代表人与其他继承人之矛盾不可调和,其他继承人无法自股权继承代表人处领取股权收益时,村社作为股权收益的发放人,应直接向已取得确定股权继承权之其他继承人直接发放股权收益,以免徒增诉累。

【案情简述】

李某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二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将被继承人许某在该社享有股份分红中属于李某滢的份额直接分发到李某滢指定账户中(即李某滢享有被继承人许某25%股权分红不再由李某明代为收取);2.判令李某明向李某滢返还其在二社处代为领取被继承人许某自2021年至2022年10月股权分红中属于李某滢的份额暂为本金35485元(具体数额以二社公布或实际发放为准)及资金占用费为1254.84元,以上费用暂合计为36739.84元;3.本案一审诉讼费由二社与李某明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依据《经济联合社关于股权固化后的股权继承的规定》规定指定股权继承代表人原为股权收益发放管理之便利,不应因此有损股权继承人之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明作为股权继承代表人领取股权收益后拒不向李某滢分配其应得之收益,已严重侵害李某滢的权益。若继续固守原有发放方式,将迫使李某滢在股权发放后再屡次以诉讼方式追讨,不仅有损李某滢之合法权益,也必将浪费司法资源,激化各继承人之间的矛盾。故,二社应自2022年11月份起,将李某滢占有的许某名下的在第二经济合作社25%股权的收益直接发放给李某滢。在股权继承人为多人,且股权继承代表人与其他继承人之矛盾不可调和,其他继承人无法自股权继承代表人处领取股权收益时,村社作为股权收益的发放人,应直接向已取得确定股权继承权之其他继承人直接发放股权收益,以免徒增诉累。

李某明作为继承代表人接收了二社发放的2021年及2022年1-10月的股权收益合共163640元,依法应当返还属于李某滢接受遗赠的25%股权份额的收益共40910元。李某明代领上述股权收益后拒不向李某滢分配属于李某滢应得之收益,李某滢据此诉请李某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李某明是否应当向李某滢返还股权收益并支付利息;(二)李某滢要求二社向其直接发放股权收益是否应予以支持。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李某明与李某滢等人就案涉股权的继承纠纷,已经法院审理,本院已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滢可取得许某名下股权及收益的25%份额。即便李某明对上述判决及相关补正裁定有异议,民事判决至今未被撤销,具有法律效力,李某明仍应当遵照履行。李某明未按民事判决履行返还股权收益义务,且拒绝向李某滢支付2021年及2022年相关股权收益,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李某明向李某滢返还相应的股权收益并支付利息,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经济联合社关于股权固化后的股权继承的规定》约定了股权继承需指定一名股权继承代表人,本案《经济联合社社员指定股权继承人声明书》约定了李某明为股权继承代表人,但上述规定及声明书,均未涉及股权分红具体如何发放的问题,故本案李某滢起诉要求二社向其发放分红,并不违反村规民约及各方约定。李某滢要求二社向其发放股权收益的诉请,以及其要求李某明返还股权收益的诉请,均不涉及村民资格或股权资格确认问题,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且均系基于股权收益产生的纠纷,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并无不当。李某滢继承取得相关股权的事实,已经本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认定,其有权取得相应股权收益,现李某明作为股权继承代表人,已以其实际行动表明拒绝向李某滢发放相关股权收益,二社亦明确拒绝向李某滢直接发放股权收益,李某明及二社的行为将导致李某滢无法获得股权收益,合法权益受损。故李某滢要求二社向其直接发放股权收益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二社、李某明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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