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贷被认定为理财投资将承担无法返还本金利息的风险
如果借贷被认定为理财投资将承担无法返还本金利息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可见,出借人提供借款、借款人收款并有还款意愿为借款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出借方主张其提供的款项为借款,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被认定为投资、高收益高风险,发生项目亏损的情况,很可能本金都无法收回。所以涉及资金出借的,一定要注意备注出借原因,以免承担被认定为投资,发生无法收回本金的风险。下面的案例就是以投资币为目的出借款项,一审中认定为投资款,驳回出借人请求还款付息的主张,二审认定为借贷,按照同贷利率4倍的标准还本付息。
【案情简述】
谭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吴某向谭某返还本金763720元及利息(利息自实际出借之日起按4倍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吴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诉讼请求费用暂合计为825093.63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谭某、吴某为初中同学,吴某从事游戏装备、道具经营的业务。谭某在发生涉案款项往来时为大学本科学生、现为研究生,吴某同为大学本科学生。谭某、吴某于2021年4月6日至同年12月27日往来款项共计28笔,其中谭某向吴某付款152.25万元,吴某向谭某付款84.99万元。谭某提出吴某以经营(炒作、倒买倒卖)游戏装备、道具需要大量资金为由,以较高的固定收益为诱饵向包括谭某在内的亲友融资,此后又陆续出借多笔资金,2022年以来,吴某称受疫情影响不能依约还本付息,经谭某多次催要无果。
一审法院认为,谭某、吴某对于双方于2021年4月6日至同年12月27日期间存在资金往来,其中吴某尚欠谭某部分款项,双方对此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谭某主张的涉案欠款是否为吴某向谭某所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可见,出借人提供借款、借款人收款并有还款意愿为借款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故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分析认为:
首先,本案中,谭某主张向吴某提供的款项为吴某向其所借,吴某对此不予认可,谭某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审查谭某提交的证据,其中双方多次的聊天对话内容形成于谭某付款前后一定时间内,应可较为全面、完整地反映案件的事实。从上述对话中可见,谭某在向吴某转账前已清楚知道吴某的款项作为投资大话币等游戏装备之用,并多次询问吴某投资的周期、利润收益等情况,期间从未提及款项为吴某向谭某所借的言辞。
其次,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一年内陆续向吴某提供超过百万元的大额款项,应对相应的法律风险有所预见。谭某虽在部分转账时自行注明“借款”字样,但该意思表示与谭某、吴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体现的内容相左,且不能仅凭谭某自行备注的内容即可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了借贷关系。
再次,从谭某、吴某交付款项的聊天内容中,谭某一直将吴某所付款项表述为“本金、利润”,也与吴某所称向谭某支付“利润”相符,对于谭某受过高等教育的成人而言,其称无法区分“利息”与“利润”的区别,有悖常理。且从涉案款项的交易时间较短、利润较高等情况分析,更符合投资的操作常规。综上,根据谭某、吴某的陈述及举证,谭某要求认定涉案款项为吴某向其所借而要求其返还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谭某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应由谭某自行承担。
综上,谭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谭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本案中,虽然谭某在向吴某转账前知晓款项作为投资大话币等游戏装备之用,并多次询问投资周期、利润收益等情况,但双方在每次不同的交易投资中均约定谭某可收取的利润是固定的,即无论吴某投资盈亏,谭某都能根据投资时间的长短收取相应比例的固定收益,该投资理财行为符合民间借贷出借人享有固定收益的法律特征,本案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情形。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一审法院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按照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谭某在本案中诉请的出借本金合计94.75万元,吴某还款合计20.59万元。双方约定的利率远超司法保护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利率应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谭某在一审中已经提交未结清借款本息的计算明细,据该明细显示,其已根据上述规定,主动对利率进行了调整,且其对2021年12月20日起的借款利息均按照下调后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的四倍计算,低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因此,本院对谭某核算的截至2022年4月23日尚欠本金763720元、利息61373.63元予以确认。对于2022年4月24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的四倍计算。
综上所述,上诉人谭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