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纠纷之妇女村集体成员分红及征收补偿利益不受侵害005
村集体纠纷之妇女的村集体成员确认、分红及征收补偿利益不受侵害005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案情简述】
原告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征地款和青苗补偿费30,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与被告组的刘某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被告组,成为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1年10月26日因夫妻感情不合,与刘某办理离婚登记,但户口未迁出,也未再婚,仍然是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3年3月17日,被告组作出征地款及青苗补偿分配方案,按人平均分配30,600元,但是被告组将原告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拒不分配给原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组,被告组负责人表示现在是村民自治,有部分代表开会表示不同意分配。综上,原告认为,原告自结婚后即成为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虽已离婚,但是并没有丧失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仍然依赖被告组的集体土地等作为基本生活保障。被告组以原告已离婚为由,拒不分配原告补偿款,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组辩称,原告没有分配到征收款是因为组上代表会通不过,请法院依法依规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原告成某因结婚将户口迁入某组,在韶南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载明的某组人员名单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成某婚后已在某组生产生活,虽然原告成某于2021年10月与刘某离婚,但是其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不能因此而丧失,某组未向原告成某分配案涉争议款项,侵犯了原告成某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某组支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及青苗补偿费用分配款30,6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某塘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某征收分配款3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