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确权的农村宅基地主要包括哪些情况
不予确权的农村宅基地主要包括以下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权属争议、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非法建设在堤防和护堤地、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以及一户分户申请多处宅基地等等。
附定州市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七条 违法违规问题
(一)1988年6月10日后,凡在堤防和护堤地新建、扩建房屋均属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无论其土地权属,均属违法工程,不予确权。
(二)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予确权。
(三)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四)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五)土地及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七)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八)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九)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及房屋所有权的。
(十)违法宅基地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一)夫妻双方按“一户”进行登记,不允许夫妻分户两处宅基地。
第八条 其他情形处理
(一)历史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审核批准,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
(三)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所涉及宅基地没有权属来源资料的,由村民委员会公告15日无异议并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予以确权登记。
(四)对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确认、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五)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第九条 未颁发不动产登记证的情况
(一)因地上没有房屋未颁发不动产登记证的。对发放宅基地闲置2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村集体通过召开村代表大会,报乡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
(二)因不符合一户一宅未进行审批的,说明宅基地已经满足居住条件,应尽量考虑有偿退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