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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及如何维护权利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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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定州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意见(试行),定州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如下:


一、有偿使用对象


本集体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不能或不愿退出的,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有偿使用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所有面积都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有偿使用费。


二、有偿使用范围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占用的宅基地,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的宅基地。


三、起征面积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遵守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利于工作的原则,制定本村有偿使用费起征面积。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考本村宅基地平均面积来制定,也可以参考近年村集体统一发放宅基地规定面积来确定;征收对象控制在全村户数的15%以内。1987年已获得土地部门发放宅基证的,超过证载面积的实行有偿使用。


四、收取标准


(一)“一户一宅”的,有偿使用根据其超起征面积实行阶梯式计费。


1. 超起征面积1~100平方米的,超占面积按1元/㎡/年计费;


2. 超起征面积101~200平方米的,超占面积按2元/㎡/年计费;


3. 超起征面积201平方米以上的,超占面积按3元/㎡/年计费。


(二)“一户多宅”的,其中一宅超起征面积的,超出部分加多宅部分面积按3元/㎡/年计费;一宅未超起征面积的,多宅部分全部按3元/㎡/年计费,不扣除一宅不足面积部分;因实施村庄规划形成的超标占用或一户多宅的,由村委会通过民主程序自行决定。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分家或继承在农村占有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全部面积按1元/㎡/年计费;已经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宅基地,形成多宅的,全部面积按3元/㎡/年计费。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本村实际,在本条规定的计费金额基础上进行30%范围内浮动;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五保户可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议定,给予减免。


五、缴费方式


根据缴纳对象自愿申请,选取以下方式之一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一)按年度缴纳。每年在当年12月底前主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交费的,优惠5%。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退出宅基地的退回当年度的有偿使用费。


(二)按时间段缴纳。分5年期缴纳,10年期缴纳。5年期一次性缴纳的优惠10%,10年期一次性缴纳的优惠15%。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中途申请退出宅基地的,按未使用年限退回有偿使用费。


六、收费主体和拒缴措施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村“两委”干部、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应带头缴纳。


涉及市域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否则申请由市财政部门或所在单位配合执行;工商户、企业业主不按时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申请相关部门不办理相关证照及年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拒不交纳的,收缴款项从集体收益分配中抵顶,并不予办理抵押贷款、确权登记发证等事项。


七、有偿使用费管理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村财乡管,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账务情况报乡镇政府备案,并向村民公开收支明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要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取、减免、截留、挪用、侵占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应全额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公益事业、公共支出、宅基地有偿退出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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