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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办理流程(广州市白云区为例)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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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办理流程(广州市白云区为例)


    第十六条 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应先到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所查询拟申请宅基地的现行规划及相关管控要求,在符合规划及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建房准备工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村民使用历史宅基地使用证申请建房的,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应与档案保管部门的档案信息一致。查无档案的,经属地镇街核实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可视作有档案。


  第十八条 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应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白云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三)《农村宅基地建房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属于以下情形的,还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或用地批准文件。


  (二)对通过继承、受遗赠、分家析产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房屋进行拆建、加建、改建或扩建的,还应提供合法取得该房屋的证明材料,如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经公证的材料等。


  (三)涉及异址新建的,提交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旧宅基地退出合同。


  申请对既有房屋加建、改建或扩建的,村民在确认既有房屋符合附件1—2确定的面积、层数、高度、间距等要求的前提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可靠性鉴定。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规定开展村级审核:


  宅基地所有权确权到经济社的,经济社收到村民提交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材料后,依据本经济社的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制度,重点就村民是否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材料是否属实、是否与相邻权利人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等进行审核,出具核查意见,并将申请和审核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拟建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属于新分配宅基地的,在公示前应先提交成员大会(或经授权的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期满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宅基地四至清晰、无权属争议的,经济社在《白云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加具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会议记录、公示情况报告等材料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复核并盖章后报属地镇街。


  宅基地所有权确权到经济联社的,村民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上述程序审核、会议表决、公示并盖章后,报送属地镇街。


  第二十条 属地镇街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资料后,就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社初审公示、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是否涉及占用农用地、是否涉及征收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属地镇街组织现场勘查,会同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所组织放线、验线测量,确定建房位置。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历史文化保护、树木管理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完成放线、验线测量后,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属地镇街在《白云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宅基地平面位置图上加具审批或审核意见。村民取得属地镇街审批意见后应尽快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开工手续。


  属地镇街应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及档案,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定期将审批台账报送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民取得属地镇街审批意见后,应按照放线、验线测量成果和《农村宅基地和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技术标准》(见附件1—2),委托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单体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开展成片新增建设用地集体建房的,应先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技术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取得技术审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村民按照附件1—3备齐建房申请材料后,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立案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窗口现场审核资料。经审核,申请资料存在错误但可当场更正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窗口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三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资料审核与现场勘查情况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自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许可内容,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长期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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