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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朋友酒醉发生关系是否强奸要认证哪些证据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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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朋友酒醉发生关系是否强奸,需要证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一般从是否发生关系、被害人主动性动作、身体状态、是否报警、饮酒状况、醉酒状态以及当事人陈述、供述等综合判断。下面的案例可以作为参考,法院判决构成强奸。

【案情简述】

本院认证如下:

1、被告人在2021年3月2日13时供述及当日的亲笔供词,同在案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等证据互相印证,证明被告人乘被害人醉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2、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与辩解: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自愿的口交中,关于被害人主动性的动作不断变化,同其2021年3月2日13时供述在被害人没有意识中放进其口里也不一致。二、关于被害人意识清楚的辩解,在案出租车监控、小区监控等足以证明被害人在上出租车后已经处于醉酒状态;被告人在民警出警后,也明确表示被害人喝醉了。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报警前两次(有一次待了10多分钟)去洗手间吐,回到床上又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两种身体状态明显矛盾。综上,本院对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和辩解不予确认。

3、在案检验报告中未在被害人吴某尿液、血液中检出乙醇,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酒吧监控录像等均能证明被告人、被害人饮酒的状况,且相关物证在提取时间上距被害人饮酒时间较久,故对被告人及被害人案发前饮酒的相关情况予以确认。

4、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安某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出租车录像、小区监控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安某在被害人吴某醉酒状态下将其强奸,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安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在案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安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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