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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加油站如何投标如何报建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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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加油站如何投标如何报建

【案情简述】

一、【起因】2022年5月6日,被告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政务网等网站发布了《**镇**股份合作经济社**村华阳路东侧地块竞投租赁公告》(下称《竞投租赁公告》)及《竞投资料》(其中包括《竞投租赁公告》),就**村华阳路东侧地块(下称案涉地块)进行竞投租赁。《竞投租赁公告》第一条第1至5款规定,案涉地块位于**村华阳路东侧,面积为10.177亩,用途为加油站,租赁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年止,竞投保证金为2000000元。租金按竞投中标租金为准,每5年递增10%。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第一、第二年度的土地租金,余下租金交纳时间均为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交纳下一年的租金,逾期则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应在中标后公示满5个工作日期间与招标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要求缴清合同保证金即应交租金。此外,《竞投租赁公告》第六款第(4)还规定,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中标承租人还要向案涉地块前承租人支付补偿金796574元。第六款(其他约定)规定,案涉地块现状为加油站规划用地。本项目要求中标承租人必须依法承租和使用本项目的租赁土地,并在承租地块的指定位置投资兴建加油站(建设投资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并负责该加油站在合同期限内的正常运营和管理。中标投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即租赁期20年)均需按10.177亩面积计算并交纳土地租金。有关加油站的投资、建设、开办、运营及管理所需资由中标承租人承担。中标承租人负责办理加油站的有关报批、报建、验收、许可证照及经营牌照等确保加油站能依法合规、正常运营的一切必要的审批及核准手续。该第六款第(4)点规定,如果因中标承租人原因未能办妥相关手续,导致加油站不能投入正常合法运营的,则视为中标承租人违约。原告有意向租赁案涉地块作为加油站使用。

2022年5月14日,原告依照《竞投租赁公告》的要求,向被告汇款交纳竞投保证金2000000元。被告收到了该款项并向原告开具了收据。2022年5月20日上午,原告依照《竞投租赁公告》的要求,参与竞投,经过多轮竞投后,原告以年租金12800000元的价款中标。被告、原告签署了《**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写明,中标人在中标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持该成交确认书与被告签订交易合同。鉴于中标租金较高,为了尽快报建、早日投产以弥补成本、取得收益,原告中标当日即要求被告提供报建的初步资料,被告指定了其联系人(周沛欣)协助原告相关工作。

二、【报建手续】根据《佛山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案涉地块属于“十三五”期间的在“华阳路**路段”新增规划加油站地块。然而,原告中标时该“十三五”发展规划已失效。原告遂以被告的名义,与被告联系人一起于2022年5月24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发展与改革局、佛山市顺德区××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递交《关于“华阳路**路段”新增加油站地块的规划咨询申请函》,咨询案涉地块是否符合《佛山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规划要求。

2022年5月31日,佛山市顺德区××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答复:“十四五”发展规划尚未正式发布,案涉地块的布点有待文件出台方能明确。

此外,鉴于办理案涉加油站报建,需要以被告为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案涉土地的使用权权属凭证。2022年5月26日,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指定联系人,去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管理所咨询案涉地块使用权的权属情况。该管理所领导在咨询会议上表示,该地块使用权的权属人目前未登记为被告,须在案涉地块取得加油站规划布点并完善手续后,该地块使用权才能通过划拨的方式划拨给被告。

三、【纠纷】基于以上信息,原告于2022年6月2日通过公证处向被告寄发了一份《关于要求贵方提供加油站布点等批文文件、暂停与贵方签署租赁合同的函》,函中要求被告提供案涉地块“十四五规划”关于加油站布点的批文或其他证明文件;提供案涉地块的权属证明。并告知被告原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在被告取得上述文件及证明前,原告暂停与被告签署《租赁合同》且不负向被告支付及预付租金及《公告》规定的其他款项的义务。待被告取得上述文件或证明并通知原告后,原告可与被告签署并履行租赁合同。6月2日,原告将同样内容的函件再一次寄给被告。被告收到函件后,未作书面及明确答复。

四、【终结】原告于2022年9月3日得知广东省能源局政府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对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佛山市成品油分销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的批复,以及批复的附件《佛山市成品油分销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下称《规划》)。根据该《规划》,案涉地块并未列入“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的新增加油站布点。该案涉地块只被列入作为“十四五”规划中后期如进行规划调整时的备选储备加油站布点之一。为此,案涉地块目前不能作为加油站进行报建及使用,未来能否在“十四五”规划中被调整并选取作为加油站使用,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鉴于被告不能提供作为加油站使用的地块,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被告双方再签署不能履行的《租赁合同》已毫无意义。原告遂于2022年9月5日向被告寄出《关于要求返还竞投保证金的函》,通知被告原告不再与被告签订案涉地块的《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2022年9月8日前向原告返还竞投保证金200万元,但被告未向原告返还。

原告认为,第一,根据被告公布公示的《竞投租赁公告》披露的案涉地块的用途及被告强调对案涉地块必须作为加油站使用的要求,原告在参加竞投时完全有理由相信案涉地块一定可以作为加油站报建使用,为此原告才参与投标、报价高额租金、及承诺中标后与被告签署租赁合同的,现获知加油站既无规划布点也无权属凭证、不能作为加油站报建使用,原告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被告在《竞投租赁公告》以及《**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等有关文件上约定的、关于双方应签署《租赁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不再负有与被告签署《租赁合同》的义务,也不构成违约。第二,根据《竞投租赁公告》案涉地块的用途及被告强调对案涉地块必须作为加油站使用的要求,被告也有义务提供该加油站能作为加油站报建及使用的基本条件,以使原告能够依法进行报建及使用。加油站布点规划、权属证明是加油站得以报建的最基本条件,但被告不能提供。为此,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均不能实现。鉴于被告已无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也有权解除原、被告双方关于签署案涉地块《租赁合同》的约定,不再负有与被告签署案涉地块租赁合同的义务,也不构成违约。

五、【法院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2年5月20日签订了《**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双方据此建立土地租赁的合同关系。经审查,上述确认书仅是对涉诉土地面积、租金及保证金标准进行约定,对具体履约细节未作明确约定,并明确约定双方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故原、被告仅就租赁涉诉土地成立预约合同关系。

原告中标后,从佛山市顺德区发展与改革局针对被告就涉诉地块是否符合合《佛山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规划要求的咨询回复,以及从广东省能源局公布的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佛山市成品油分销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的批复内容来看,涉案地块暂不具备建设加油站的条件,即双方的合同目的暂无法实现,故原告据此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被告发送《关于要求返还竞投保证金的函》,视为其发送了解除通知,自该通知到达对方之日即2022年9月6日,《**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解除。

原告就竞标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200万元,现合同解除后被告仍收取原告保证金已无法律依据,本院就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保证金200万元予以支持。上述保证金在原告发出《关于要求返还竞投保证金的函》后仍未能在期限内返还,由此造成的原告资金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即自2022年9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何**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的《**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于2022年9月6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股份合作经济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返还竞投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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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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