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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报建手续的建筑村合作社不能直接要求腾空返还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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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报建手续的建筑村合作社不能直接要求腾空返还

【案例观点】

超过规划报建批准的层数和建筑面积建设涉案房屋,其超过规划报建的层数和建筑面积无规划报建手续,不属于合法建筑,依法需先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在有关行政部门对涉案土地地上建筑物进行处理前,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社请求董**腾空并向其移交广州市黄埔区**村XX村XX号房屋及所占用土地,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简述】

2021年8月10日,**律师事务所接受***社的委托,向董**邮寄《律师函》,要求董**与其协商董**返还所占用***社集体土地的具体方案和相关事宜。次日,董**签收。

董**提交了填报日期为1994年6月28日的《广州市黄埔区大沙镇村民利用宅基地建房申请表》,拟证明***社同意其在涉案土地上建设房屋,且经过了大沙镇政府盖章确认。该表申请人姓名为“董**”,姓名下的地址栏为“大沙镇**村3生产队”,户籍人口栏内容为“居民:成年2人,小孩1人”,申请建房理由为“因住房有困难,所向本队申请办理宅基地”,申请建房地点为“石岗村前新村规划第9号”;***社在“经济社意见”栏中加注意见为“经社委会研究,同意安排用地面积74.88平方米,请有关部门审批”;广州市黄埔区大沙镇**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意见”栏中加注意见为“情况属实,同意生产社意见,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广州市黄埔区大沙镇国土规划管理所在“镇意见”栏中加注意见“同意按规划报建”;上述审批单位均加盖了公章,董**亦提交了该申请表的原件。***社确认该申请表的真实性、关联性,但不确认合法性,董**和董**在申请报建时使用的是***社集体成员的身份,证明董**在报建时存在欺骗行为,且其明知必须为***社集体成员身份才能使用涉案土地,董**取得报建的身份不真实。

双方确认涉案房屋门牌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号,所占用土地面积为76.2784平方米,实际建设面积为480平方米,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证书;董**不是***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经本院发函核查,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核查后“未能找到坐落为‘沙井新村9号’或来函提供《村民利用宅基地建房申请表》中申请人‘董**’或本案当事人‘董**’的相关报建资料”;虽然相关行政部门无涉案房屋的报建资料,但考虑董**提交了涉案房屋的报建申请表原件,广州市黄埔区大沙镇国土规划管理所作出了审批意见,同时由于涉案房屋所在地历史上存在行政区划的调整,无法确定涉案房屋是否经过规划报建。即使董**提交的《广州市黄埔区大沙镇村民利用宅基地建房申请表》是真实、有效的报建手续,但因董**超过规划报建批准的层数和建筑面积建设涉案房屋,其超过规划报建的层数和建筑面积无规划报建手续,不属于合法建筑,依法需先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在有关行政部门对涉案土地地上建筑物进行处理前,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社请求董**腾空并向其移交广州市黄埔区**村XX村XX号房屋及所占用土地,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请求判令被告董**立即腾空搬离广州市黄埔区**村XX村XX号房屋并交还该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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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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