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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项目无法履行可以行政诉讼主张履行或补偿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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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项目无法履行可以行政诉讼主张履行或补偿

【案例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基于管委会的行政允诺,依约进行了投资建设。在相关政策及许可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项目成为招商遗留问题,**区管委会、***管委会应当对此进行处理。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原招商目的时,应当对实际投资人的损益作出处理,避免侵害营商环境。

【案情简述】

经吉林省***保护开发区**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请示,吉林省***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会议纪要,允诺为招商企业***保护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办理前期手续、委托环评、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等项目筹建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随后,***公司与***保护开发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签署投资**混凝土搅拌站协议,**公司负责人按照约定进行了投资建设。2014年,**公司申请为**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办理环评手续,但因原选址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未获批准。2017年,***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长管建函〔2017〕25号《管委会住建局关于****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异地选址的函复》,内容有:“……现有城区无法选出符合条件的选址场所;****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为我区刚成立时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议将该**站临时选择到宝马城空地内,以保证**站正常生产;****站与***供热项目同属管委会招商遗留问题,在处理***供热问题时应同时处理****站问题”。2018年4月,因一直未能重新选定地址、无法继续经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区管委会及***管委会为其尽快办理前期手续及场地选址事宜;如确实无法异地选址,应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管委会认可****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是招商引资项目,并认为****站属招商遗留问题,因此**公司可以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案涉招商引资协议系行政协议,在案涉**混凝土搅拌站因原选址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无法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区管委会、***管委会应当履行协议义务,为**公司及时办理前期手续和场地选址事宜;如果因客观原因在辖区内确实无法重新选址,项目无法继续推进,**区管委会、***管委会应当对**公司的相关损失依法作出处理。遂判决:限**区管委会和***管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为**公司办理前期手续及场地选址事宜,或者对**公司的损失依法作出处理。**区管委会、***管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基于管委会的行政允诺,依约进行了投资建设。在相关政策及许可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项目成为招商遗留问题,**区管委会、***管委会应当对此进行处理。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原招商目的时,应当对实际投资人的损益作出处理,避免侵害营商环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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