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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去世如何处理继承问题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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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去世如何处理继承问题

【案例观点】

法院二审时依法向属地派出所、民政局、档案馆等单位查询张某祥、张某军的户籍、婚姻登记信息,张某军与张某成属于同一户籍,未发现张某军的婚姻登记信息。至二审判决作出,未发现存在与张某成处于同等地位的继承人。二审认为,结合张某成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征收房屋属张某祥一人所有,在张某祥去世后,不存在与张某成处于同等地位的继承人,且**征收办与**镇政府对此亦不持异议,因此张某成可以继承张某祥在被诉协议和被诉补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如果事后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祥尚存在与张某成处于同等地位的其他继承人,该继承人亦有权向张某成主张涉案安置房屋的相关权利,有权要求共同分割该部分利益。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征收办与**镇政府向张某成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案情简述】

张某祥系北京市**区**镇**村村民。1967年6月,张某祥与李某香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张某军、张某成。1985年4月,李某香去世。1999年,张某祥申请宅基地并建设本案被征收房屋,该房屋属张某祥一人所有。2012年6月15日,张某祥作为被征收人与北京市**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相关职责已由北京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承担)、北京市**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5月11日,张某祥与**征收中心、**镇政府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安置张某祥两居室一套、一居室一套,其中两居室安置房一套已交付被征收人。2015年6月26日,由张某军代张某祥选择了安置房屋。张某祥于2015年12月7日去世,张某军于2016年7月2日去世,此时安置房屋尚未交付。张某成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为张某祥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请求判令北京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与**镇政府向其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祥去世后,其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现张某成主张其为张某祥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并要求两被告向其履行协议,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张某祥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因此,张某成以张某祥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其交付涉案安置房屋并以自己名义领取钥匙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张某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依法向属地派出所、民政局、档案馆等单位查询张某祥、张某军的户籍、婚姻登记信息,张某军与张某成属于同一户籍,未发现张某军的婚姻登记信息。至二审判决作出,未发现存在与张某成处于同等地位的继承人。二审认为,结合张某成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征收房屋属张某祥一人所有,在张某祥去世后,不存在与张某成处于同等地位的继承人,且**征收办与**镇政府对此亦不持异议,因此张某成可以继承张某祥在被诉协议和被诉补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如果事后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祥尚存在与张某成处于同等地位的其他继承人,该继承人亦有权向张某成主张涉案安置房屋的相关权利,有权要求共同分割该部分利益。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征收办与**镇政府向张某成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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