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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定村民资格但村企合作项目不分配物业怎么办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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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定村民资格但村企合作项目不分配物业怎么办

人民法院受理集体经济成员就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已经确定;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的民主议定程序已作出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的是要求获得相应土地补偿的份额。

【案情简述】

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受理集体经济成员就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已经确定;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的民主议定程序已作出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的是要求获得相应土地补偿的份额。某市惠城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作出某街道办行决[202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原告具备被告股民资格。该《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经惠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惠城府行复[2020]5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某街道办[2020]2号行政处理决定。此后,被告就上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向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某街道办作出的[2020]2号行政处理决定、撤销惠城区政府作出的惠城府行复[2020]58号行政复议决定,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322行初279号行政判决,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又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3行终488号行政判决,驳回被告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的规定,原告享有与被告村民同等待遇、参与分配利益等,被告违法取消原告的分红资格,在分配集体收益时将原告排除在外,导致其不能分得村集体的相关收益,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根据某村股民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了《某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股民资格及股权配置规定》某条的规定,原告自2014年起应享有被告股民资格及分红权。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其支付2016年至2021年分红款人民币36443元、某大道征地补偿款32643元、土地村企合作违约金14322元以及分配每股股民应得物业37.55平方米,且原告也提供了被告相应的分配方案以及分配到户表、非经营性履约保证金的股民分配报告、公布栏照片予以佐证,已完成其举证责任,被告并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原告请求支付的上述款项数额是错误的,因此,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某大道征地补偿款32643元,除其中20643元本院在上述予以认定外,余款12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股民资格已得到了某市惠城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的确认,被告召开的村民会议、章程及决定与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属于无效条款,被告应按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向原告支付村集体分红、土地征地补偿款等,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市惠城区某街道某村某村民小组、某市惠城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某股份合作经济合作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某支付2016年至2021年分红款人民币36443元、某大道征地补偿款20643元、土地村企合作违约金143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某市惠城区某街道某村某村民小组、某市惠城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某股份合作经济合作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某分配二被告与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村企合作项目股民应得物业37.55平方米。

三、驳回原告余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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