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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集体经济财务有疑问寻求公开的途径是什么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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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集体经济财务有疑问寻求公开的途径是什么

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村民或其他人就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公开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寻求救济。直接向法院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对直接起诉依法不予受理。

【案情简述】

法院收到起诉人周某诉被起诉人中山市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请求:一、判令被起诉人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的村务档案公开申请的回复,提供给起诉人查阅、复制;二、判令被起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查阅、复制;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是中山市某镇某社区马大丰三组村民,因自身生产、生活需要,该村务档案公开属于公开范围,但中山市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没有履行职责,起诉人申请复制村务档案公开内容:1.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某电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综合楼、废品站空地租赁、中石化某村瓶装燃气供应站、2020年期间对外发包的鱼塘或其他;2.对外公开招标所有的工程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复制》包括以下面某综合楼、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某社区办公楼、幼儿园或其他;3.《复制》聘请广东省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复制》的复制村务档案公开申请。被起诉人在答复中经济合同原则不准外借说法是非常之荒谬的,社区所有的财产、物业都是农民集体成员所有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权查阅、复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四条的规定,《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四项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某镇某社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草案)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请贵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起诉人周某与被起诉人就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公开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寻求救济。起诉人周某本案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对起诉人周某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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