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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小组长在征地旧改留用地开发过程中受贿怎样判罚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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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小组长在征地旧改留用地开发过程中受贿怎样判罚

2009年起,被告人麦AA利用其任**村**村村民小组长,**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职务便利,在协助公司开展征地、三旧改造、留用地合作开发、工程承建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615万元,其中既遂金额为56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麦AA利用担任村委会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职务上的便利,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麦AA受贿金额中的1055万元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虽然本案的部分受贿款不是被告人麦AA主动索要的,但是该情节不是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麦AA将受贿财物出借给他人属于个人对受贿款的处分,不影响其受贿金额的计算。被告人麦AA是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部分赃款,受贿行为既已完毕,且无主动悔罪之意思,不应以此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AA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三、追缴被告人麦AA违法所得人民币445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简述】

2009年起,被告人麦AA利用其任**村**村村民小组长,**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职务便利,在协助公司开展征地、三旧改造、留用地合作开发、工程承建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615万元,其中既遂金额为56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0年期间,清远市**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城区某办事处签订协议,协助某街道办事处完成新区二期征地任务。清远市**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梁某1和朱某1(另案处理)在开展清远市清城区某街道**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征地工作时,找到时任**村委会**村村民小组长被告人麦AA帮忙做村民思想工作,使村民们同意签订征地协议。后朱某1和梁某1以清远市BB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的名义,与清城区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三旧改造协议,参与清城区某街道**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改造工作,并有意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签订留用地合作开发协议。朱某1和梁某1再次找被告人麦AA帮助做村民思想工作,使村民们同意签订相关协议,并承诺会送“协作费”给被告人麦AA。被告人麦AA利用自己作为**村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协助BB公司积极做好村民工作。2010年下半年,上述三旧改造、留用地合作开发协议均已签订,朱某1和梁某1承诺以“协作费”的名义送给被告人麦AA人民币1300万元。2010年,被告人麦AA以购买车辆为名向朱某1提出兑现“协作费”,索要第一笔“协作费”人民币25万元,后被告人麦AA不断索要、收受梁某1和朱某1的“协作费”。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麦AA收受朱某1和梁某1“协作费”累计人民币445万元。2014年,因朱某1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被告人麦AA将200万元借给朱某1。

2、2011年,清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朱某1和余某1有意在清城区某街道**村委会名下地块建设一栋**市场综合大楼,请托时任**村委会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麦AA帮忙协调关系,并承诺给被告人麦AA“辛苦费”人民币300万。2011年7月,被告人麦AA在明知朱某1、余某1准备建设的**市场综合大楼违反该地块规划,仍然协调**村委会与清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实际建成一栋15层高的综合大楼。在此期间,被告人麦AA一共两次收受朱某1、余某1的感谢费人民币100万元。2013年8月,**市场综合大楼因没有报建手续、超高建设,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要求朱某1和余某1自行拆除。被告人麦AA担心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与朱某1、余某1商量后,将被告人麦AA在此前在朱某1开发的广州**小区的投入及收益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以折抵的形式将人民币100万元退回给朱某1和余某1。

3、2012年年初,CC公司股东余**为在清远市清城区×××××××××××开发**豪庭项目,让时任**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麦AA帮助做通村民工作,使村民同意卖地块。后被告人麦AA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帮助CC公司做通村民工作,并协助做好**豪庭的报建手续。2013年某日,余某2就为感谢被告人麦AA在**豪庭项目建设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余某2就在原清远市清城区**公馆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麦AA现金人民币15万元作为“辛苦费”。2013年8月,**豪庭因没有报建手续,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自行拆迁。被告人麦AA担心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将人民币10万元退回给余某2就。

案发后,被告人麦AA主动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麦AA利用担任村委会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职务上的便利,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麦A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AA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麦AA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麦AA受贿金额中的1055万元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虽然本案的部分受贿款不是被告人麦AA主动索要的,但是该情节不是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麦AA将受贿财物出借给他人属于个人对受贿款的处分,不影响其受贿金额的计算。被告人麦AA是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部分赃款,受贿行为既已完毕,且无主动悔罪之意思,不应以此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麦AA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5万元(暂存于清远市清城区纪律委员会账户)是被告人麦AA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追缴被告人麦AA违法所得人民币445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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