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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后还可以行政处罚吗?(刑事判决后行政处罚的期限)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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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后还可以行政处罚吗?(刑事判决后行政处罚的期限)

【案例观点】

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备注:刑事判决后行政处罚的期限)

首先,关于被告XX交通支队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办案期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需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公安部于2011年公布公交管[2011]190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第11条规定:“做好办案衔接。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归档。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2021年6月12日23点28分122报警台接报警,次日原告接受酒精检测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酒精含量均已达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2021年7月9日本院已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10月22日,被告XX交通支队方才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确已超过上述办案期限。

其次,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的送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本案中,被告XX交通支队采用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被诉处罚决定,但邮局未妥投。2021年11月10日,原告领取被诉处罚决定,故此被告XX交通支队未及时履行送达义务。最后,关于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其他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本案中,被告XX交通支队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前,已履行了告知、听证、听取原告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本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听证,被告XX交通支队于2021年9月13日举行听证,确已超过上述期限之规定。

另,被告市交通局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审查、作出决定、送达等复议程序,被诉复议决定认定被告XX交通支队存在超过法定办案期限、未完全履行送达义务等程序违法事由,决定确认被告XX交通支队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违法,被诉复议决定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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