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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罚金后是否可以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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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罚金后是否可以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对于同一行为刑事判决罚金后,是否可以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本案刑事罚金和行政处罚指向的对象是同一行为。本案中,刑事判决和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都是闫某为开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有林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案涉刑事判决确认的罪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该罪名包含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因此,虽然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处罚对象指向的均是同一行为,保护的都是林业资源这一环境公共利益。

(二)对于维护同一法益的同种类处罚司法裁判具有最终性。司法裁判具有最终性,经司法机关裁判之后,争议纠纷即被认为得到了最终的解决,不再接受其他机关和组织的审查和裁断,其他机关和组织应当尊重司法的权威性判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三)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在“先刑后罚”的情况下,原则上未给予刑事处罚的才能给予行政处罚。案涉行政处罚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与刑罚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恢复林地原状;二是与刑事判决罚金同属于财产罚的行政罚款。对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恢复林地原状这两个与刑罚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属于刑事判决之后需要继续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的范围,XX市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但对于行政罚款,因刑事判决中已经对闫某处以罚金,XX市林业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尊重刑事判决的结果,不能基于同一行为再给予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即同种不罚、异种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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