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组织活动造成他人损害如何主张侵权赔偿
公共场所组织活动造成他人损害如何主张侵权赔偿
【经典案例】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基于经营活动而负有责任的领域内,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免于危险的义务。基于这种义务,经营者应该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勤勉的采取完善的预防措施,最大程度的避免消费者免受潜在的可能的侵害。
本案中,某某公司在组织本次促销活动中存在以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
首先,某某公司当天组织的促销活动所针对的促销商品数量有限,而在一楼入口处排队的人员较多,商场工作人员将发放号牌的地点设置在二楼商场最里端,消费者需要经过较长的一段距离才能到达商场内的号牌发放处,从而引发消费者争相奔跑,而商场内布满货架、摊位,通道也比较狭窄,极易发生拥挤、滑倒等危险;
其次,绝大部分参与当天促销活动的消费者年龄都较大,超市工作人员将一层入口处大门打开后,任由消费者在货架中间过道内快速跑动,商场内亦无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引导,常某某在跑动中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某某公司作为大型商场的经营者及促销活动的组织者,在知道绝大部分消费者年龄较大情况下应当将促销地点设置在便捷且无安全隐患的地方,以避免危险的发生。
第三,某某公司设置在超市内的监控存有盲点,导致不能确定常某某摔倒的原因,对此,某某公司作为超市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应当认定某某公司在组织商品促销活动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常某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常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自己当时年龄已经超过七十岁,身体状况不适宜进行快速跑动,其在奔跑过程中不慎摔倒,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综合某某公司及常某某双方所存在的过错,确定由某某公司对常某某死亡导致的损失承担3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