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退一罚十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退一罚十
【经典案例】
关于涉诉食品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系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本案中,涉诉黑加仑葡萄干作为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未在预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令消费者无法判断食品的可食用期间,可能导致消费者食用过期食品而导致健康隐患。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前提,是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项重要表征。本案中,A公司未能证明涉诉香菊礼盒在生产时已经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涉诉香菊礼盒上亦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故涉诉香菊礼盒缺少证明其系安全食品的基本证明材料。故在A公司未能证明涉诉食品系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安全食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涉诉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A公司销售涉诉食品是否存在“明知”的主观状态,本院认为,食品的销售者应对其所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严格审查。本案中,涉诉食品是否在预包装上标准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生产前是否获得生产许可证,皆为可通过商品外观可以知晓的范畴,亦是与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息息相关的重要事项。A公司作为涉诉食品的销售方,其在进货和在网站发布信息时,应当会对商品的相关信息进行查看和发布,故本院推定A公司对涉诉食品存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系存在“明知”的主观状态。A公司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为由,主张其对食品的上述情况并不明知,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A公司的行为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龙某要求退还货款并进行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A公司关于不承担上述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