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经济合作社未足额发放征地补偿款如何起诉
村经济合作社未足额发放征地补偿款如何起诉
【案例观点】
原告聂某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集体征地补偿款19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92年6月29日出生,户口自出生至今一直在德庆县××镇××村委××村没有发生迁移。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与村外人登记结婚,婚后户口没有迁出,仍保留在德庆县××镇××村委××村。
2019年12月17日,被告制订《BB村小组关于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确定办法》,按户籍为德庆县××镇××村委××村小组的人员每人发放了征地补偿款30000元,但对2019年当年出嫁的村民按半份计算。因原告于当年出嫁,故被告向原告只发放了15000元征地补偿款。2020年5月份,被告第二次向村民发放征地款每人8000元,原告只得4000元。上述二次发放征地补偿款合共每人38000元,原告共得19000元。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告提供了被告于2022年1月出具的《说明》,该说明载明:“虽然聂某仪是我山咀村委会BB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但我村经济合作社2019年12月17日制订《BB村小组关于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确定办法》中她按半份计算分配征地补偿款。”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具有德庆县新圩镇山咀村BB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有被告出具的说明确认。因此,本院确认原告具有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原告作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集体组织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所有权,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收益权利。被告未足额发放征地补偿款给原告,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现原告起诉主张被告给付另一半征地补偿款共19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