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新增项目申请人按规定申请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的,允许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允许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的,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二)财政政策。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等中央、省、市资金支持。
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未达到运营期限标准的,中央、省、市资金按照实际运营期限与标准运营限期的比例予以支持。
(三)税费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常年接受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或者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项目认定的基本资料和建设运营方案或建设运营报告。
同一市场主体经营多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可将位于同一区级行政区内地理位置相邻的多个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整体申请认定。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后,牵头开展联合审查。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屋依法整租运营项目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三)认定。符合标准的项目,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项目认定书,并抄送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项目认定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
(四)报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