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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第三人欠前夫的钱如何起诉要回一半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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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诉讼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彭BB;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CC;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AA

姚AA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彭BB向姚AA返还购房款人民币806061.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806061.6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9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彭BB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姚AA与陈CC于2009年5月5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8月27日(2020)粤01民终6265号民事判决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姚AA的主要诉讼请求是陈CC向某公司转账的购房出资款。因彭BB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一手)买卖合同》购买广州市黄埔区荔花六街9号房屋,该房屋也已经登记在彭BB名下,房屋物权认定为彭BB所有,陈CC此前为购置房产的出资行为应当视为协助彭BB购房出资,考虑到彭BB与陈CC是母子关系,陈CC的协助出资行为符合情理,陈CC也因此对彭BB享有债权。该笔债权发生姚AA与陈CC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双方共同债权,双方离婚后未就该债权进行分割,该债权仍应属双方共同共有债权,该债权为连带之债,姚AA作为共同债权人,单独提起本案诉讼向主张债权,属于共同债权人应有之权利,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如下:一、彭B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姚AA返还购房款806061.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806061.6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姚AA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930元(姚AA已预付),由彭BB负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彭BB是否应向姚AA返还购房出资款及具体数额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根据业已生效的(2018)粤01民终15733号民事判决认定,陈CC为彭BB购买案涉房屋的出资款806061.6元,属于陈CC与姚AA对彭BB的共同债权。且该笔债权发生在陈CC与姚AA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姚AA作为权利人,有权向彭BB主张返还。彭BB认为是其与陈CC之间的债权债务,姚AA无权要求返还的主张,与生效判决关于共同债权的认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因陈CC与姚AA现已离婚,且生效离婚判决即(2020)粤01民终6265号民事判决对陈CC向彭BB支付案涉款项不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也作出了认定,故陈CC作为本案第三人要求对案涉款项进行分割,即双方各持有50%债权,合法合理,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的诉累,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陈CC主张将本应分割给姚AA的50%债权再用于抵扣其在离婚案中的债权,因两个债权债务人不尽相同,姚AA亦不同意,故本案不予支持。因此,彭BB应按照共同债权的50%份额向姚AA返还403030.80元(806061.6元×50%)。

最后,就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问题。案涉款项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债务后,彭BB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一审法院据此支持姚AA对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主张,并调整自生效判决作出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彭BB、陈CC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相应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彭B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姚AA返还购房款403030.8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403030.8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姚A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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