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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装修发生事故,业主是否存在选任过错关联是否赔偿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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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装修发生事故,业主是否存在选任过错关联是否赔偿

【案例观点】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谢AA将涉案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文B1施工,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文B1在施工过程中,联络B3一同施工。由于涉案房屋的建筑层数为三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该房屋的装修规模及复杂程度已超过了农村简易住房装修的范畴,具备装修资质的装修主体在施工安全保障方面一般会有更完善的设备和措施,很大程度上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文B1没有相关的装修施工资质,谢AA将该房屋装修工程的人工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文B1,存在选任过错,一审法院认定谢AA应对B3死亡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文B2、文B1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决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文B2、文B1承担。事实与理由:谢AA与本案死者B3素不相识也从来没有联系,双方间不存在有任何雇佣或者承揽关系,一审法院在已查明谢AA是将房屋的室内装修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文B1,谢AA与文B1双方成立承揽关系,与B3不存在任何关系。在文B1事后联络死者B3一同施工并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认定谢AA存在选任过失并判令谢AA对B3的死亡承担25%的赔偿责任,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如谢AA在一审提交证据证明及一审法院查明所述,谢AA是将自有房屋室内装修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文B1,与文B1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后文B1在施工过程中联络B3一同施工。谢AA与B3素不相识也从来没有联系,从来没有雇佣或者参与选任B3为自有房屋提供装修,更无直接支配、控制B3的施工行为,对B3是何时起受文B1雇佣在房屋内参与装修工作也毫不知情。谢AA对B3更不存在任何选任过错,依法对B3的死亡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谢AA对其死亡承担25%的赔偿责任明显错误。

其次,谢AA发包给文B1进行室内装修的房屋属于农村自建住宅,已严格按照政府要求向各部门申请完成报批手续按规定建造,其外墙装修已完成,发包给文B1承揽的是房屋的室内装修,不存在需要在外面高空作业的危险情况。房屋室内装修预算在5万以内,总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对于该类家庭装修由个人承包的现象在当地比较普遍,这也对农民工的就业起到了积极的消化作用,实践中不应苛刻的要求农村自建房家庭室内装修个人承包必须要有严格的资质。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粤高法〔2017〕151号)第2条之规定,该类农村自建住宅的装修工程合同不因承揽人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而无效。也就是说,一般农村自建住宅的室内装修可以不要求施工人具有施工资质。文B1是从事农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多年的工匠,对农村自建房的装修具有丰富的经验,谢AA将自有房屋发包给文B1承揽并不存在有选任过错,一审法院认定谢AA存在选任过错并判令谢AA对B3的死亡承担25%的赔偿责任明显错误。最后,本案死者B3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受文B1雇佣在谢AA房屋从事装修工作但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装备,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本案的损害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其自身对其过错应承担一半以上的责任。房屋装修属于需具备特殊技能或者手艺的行业,B3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被雇佣从事室内装修需一定的工作经验并需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但其并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装备冒险上岗,导致在工作过程中摔倒受伤死亡,自身显然存在较大的过错。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谢AA的上诉请求。

 

文B2、文B1共同答辩称,1.本案事实上是谢AA雇佣了文B1和B3工作,六月份就已经到了谢AA场地工作,双方约定虽然是按平方数来结算,但事实上是一个月结算一次,我方为了尽快解决此事,所以没有上诉。一审认定双方存在承揽关系,故按选任有误的方面去判决谢AA25%的责任,我方认为已经是非常低的了,双方其实是雇佣关系,谢AA提起上诉是没有任何理由的。2.根据客观情况,谢AA的房屋是三层半的,谢AA的上诉状提到的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是两层以内的房屋,但谢AA的房屋是三层半,所以与其主张并不一致。我方认为雇请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员为其进行装修是有效的,但合同有效并不能以此否定承担责任。退一步讲即使是有效的,这并不影响谢AA选任错误的情况。根据建筑法第14条,谢AA三层半的房屋应该聘请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但谢AA没有尽到这方面的义务,B3在为谢AA进行房屋装修产生了人身损害,谢AA对此应当要承担责任。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谢AA对B3的死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如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谢AA将涉案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文B1施工,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文B1在施工过程中,联络B3一同施工。由于涉案房屋的建筑层数为三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该房屋的装修规模及复杂程度已超过了农村简易住房装修的范畴,具备装修资质的装修主体在施工安全保障方面一般会有更完善的设备和措施,很大程度上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文B1没有相关的装修施工资质,谢AA将该房屋装修工程的人工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文B1,存在选任过错,一审法院认定谢AA应对B3死亡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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