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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属于无权处分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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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属于无权处分

【案例观点】

赵某与冯某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不仅涉及到赵某的个人财产,更重要的是涉及赵某和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双方有分别财产的约定,否则夫或者妻的收入都为夫妻共有财产,且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因此,该保证条款直接影响到冯某的财产利益。冯某现对合同内容中保证条款不予追认,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诉讼利益。

冯某作为赵某的配偶在财产共有人处未签署姓名。故赵某本人作为保证人已在合同保证人处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冯某在该合同中未签署姓名并不影响赵某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赵某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某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冯某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冯某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冯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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