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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但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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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但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

【案例观点】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绝对排斥、不能兼容。

本案中,孙某于2017年7月被任命为XX董事长,与公司形成委任关系。孙某虽未与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XX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故孙某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XX与孙某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案涉委任关系及劳动关系一并解除后,XX不再具有向孙某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福利费用的法定义务,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因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而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对孙某关于补发解聘后工资、支付赔偿金及返还垫付的“五险一金”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孙某长期在麦达斯系公司工作,受麦达斯控股调任而赴XX任职,被解聘也并非因自身过错而导致,现其已接近退休年龄,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形,酌定XX应参照孙某任职时的薪酬对其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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