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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换电站、充电桩安全主体责任由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共同承担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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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充电设施按建设类型及使用性质分为公用、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

  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为社会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和行业(领域)共同监管,以“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共同承担,其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各区政府应将辖区内充电设施纳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村(居)委的网格化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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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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