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条件与程序(广东省)
一、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设施承载力和服务半径要求、不增加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涉及调整范围不超过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面积50%的前提下,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一)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除外,下同)。
(二)公益性用地之间用地性质调整。
(三)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公益性用地位置调整或置换。
(四)调整公益性用地使用强度。
(五)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以进行内部统筹平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在不增加规划单元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不减少绿地、公益性用地和路网密度,不改变规划单元主导功能、已公开出让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次干路及以上路网格局,保持规划单元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边界等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规划单元内的地块指标和布局进行深化优化。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送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开展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征询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召开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会议对规划方案进行审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会议对规划方案提出重大异议或审议未通过的,应当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议。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开展两次以上(含本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中对此前开展历次局部调整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一并提交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会议审议。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经审议通过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题会议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经批准同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