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迁入本村后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取决于资格确认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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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迁入本村后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取决于资格确认
【法院观点】
陈某认为何某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此上诉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何某在一审已提交了涉案房屋所在的东南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何某为该村村民,在该村范围内没有房产,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涉案房屋所在的东南村经济社亦出具《证明》,证实何某是其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成员,由此可见,何某作为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由该村有关部门作出了确认。认定何某为村集体组织成员是否应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属于该村内部管理的问题,该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畴。因此,在陈某无相反证明推翻前述《证明》真实性的情况下,其以何某不是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粤01民终626号裁判日期: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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