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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房还是保修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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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房还是保修

 

【法院观点】

涉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法定的交房条件。

根据合同约定,某公司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含永久供水、供电、供气、通邮的居住条件)的涉案房屋交付给高某使用。结合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以及燃气公司的复函,涉案房屋在《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交楼日期前,已经具备交付条件。

至于高某主张涉案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不符合交付标准,结合高某提供的证据,上述问题属于《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保修范围,高某可要求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粤01民终721号裁判日期:2022.04.13)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法定的交房条件。根据合同约定,某公司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含永久供水、供电、供气、通邮的居住条件)的涉案房屋交付给高某使用。结合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以及燃气公司的复函,涉案房屋在《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交楼日期前,已经具备交付条件。至于高某主张涉案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不符合交付标准,结合高某提供的证据,上述问题属于《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保修范围,高某可要求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高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质量鉴定以及维修费用鉴定,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高某要求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房屋开裂、漏水损失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其一,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所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前,而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在该日前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满足永久供水、供电、供气和通邮的必要居住条件,故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具备了法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高某上诉认为某公司未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应视为涉案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的问题,一方面双方在《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附件八补充协议的第七条中对房屋交付时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及相关后果进行了变更,另一方面高某也未实际接收房屋,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曾要求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而被拒绝,故本院对高某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其二,高某上诉认为涉案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从其提交的验房现场手抄记录表来看,涉及的仅是墙面破损、空鼓、锈点等质量瑕疵,不足以认定严重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高某以该理由拒绝收房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三,高某主张的质量问题属于《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保修范围,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曾要求某公司维修而某公司予以拒绝,故高某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批准。同理,本院对高某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的上诉主张亦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对高某要求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房屋开裂、漏水损失不予支持,合法合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6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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