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办理程序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村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村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查。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查后,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用地申请书、建设用地审批表、户口证明材料(不含分户证明)、村民小组的书面意见,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政策性移民实施村庄规划、旧村改造,需要搬迁安置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宅基地的;
(四)自愿退出宅基地向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申请新建住房的;
(六)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被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