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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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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约定第一、行政部门标准第二、法定兜底第三)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规定处理。【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3、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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