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在这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二)临时建(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厂房、仓库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用房,原则上实行异地搬迁、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
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办法:
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区位级别、用途、建筑结构、楼层、面积、朝向等因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六条 产权置换的有关规定:
房屋的产权置换,因不同地段、不同标准的回迁房屋成本、价值不同,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所记载的面积为依据,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结构、装修等情况,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产权调换方案。
如回迁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相差的那部分面积,由征收人按回迁安置房的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安置人;如果回迁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面积相差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由被安置人按回迁安置房建造成本价向征收人购买;面积相差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安置人按回迁安置房市场价向征收人购买。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补偿费、奖励费标准
序号 |
费额名称 |
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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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搬迁费 |
住宅 |
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1000元/户·次;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1200元/户·次;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1400元/户·次;150平方米以上的1600元/户·次。 |
非住宅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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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前签约奖励费 |
住宅,40元/户·日,非住宅,30元/平方米·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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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电总表、管道燃气、宽带网、电话迁移、有线电视迁移等设施的补偿 |
1.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征收单位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管道燃气、宽带网、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原有的管道燃气、宽带网、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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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时安置费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6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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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费额名称 |
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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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时安置费 |
2.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30个月过渡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按每人每月150元计发,人数以被征收房屋户口登记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发,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补偿1000元;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偿1200元;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偿1400元;15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补偿1600元; 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至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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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停产停业损失 补偿费 |
1.在30个月过渡期限内,工商部门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月每平方米30元。 2.前款用途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