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垫付消费的资金融通业务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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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垫付消费的资金融通业务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裁判要旨】
网络平台公司的垫付宝业务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新型资金融通业务,网络平台公司通过促使特定的会员之间进行交易,由网络平台公司基于协议先行垫付资金,再由会员按约偿还垫付资金的一系列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由于网络平台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并无开展为他人发放信用额度以及为他人垫支的金融业务,该资金融通业务亦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认可,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的规定,本案属于消费类的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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