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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可起诉维权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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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

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首先属于个人信息。在现代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不当扩散与不当利用已经越来越成为危害公民民事权利的一个社会性问题,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识。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也明确提出要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思路上,各国却有不同看法,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将个人信息归属于隐私权进行保护(美国),有的则将个人信息归属于一般人格权或直接作为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德国)。与国外的分歧一样,我国法律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思路也存在与上述情况相似的争鸣。然而,专业的争鸣本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权利保护的实践,如果因为专业争鸣未能达成共识就放弃对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岂非本末倒置?因此,无论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思路有如何的分歧,都不应妨碍对个人信息在个案中进行具体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界定,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是属于隐私信息的。据此,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被泄露的上述诸信息中,其行程安排无疑属于私人活动信息,从而应该属于隐私信息,可以通过本案的隐私权纠纷主张救济。

至于姓名和手机号,在日常民事交往中,发挥着身份识别和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因此,孤立来看,姓名和手机号不但不应保密,反而是需要向他人告示的。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收集和匹配成本越来越低,原来单个的、孤立的、可以公示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收集、提取和综合,就完全可以与特定的个人相匹配,从而形成某一特定个人的详细而准确的整体信息。此时,这些全方位、系统性的整体信息,就不再是单个的可以任意公示的个人信息,这些整体信息一旦被泄露扩散,任何人都将没有自己的私人空间,个人的隐私将遭受巨大威胁,人人将处于惶恐之中。因此,基于合理事由掌握上述整体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应积极地、谨慎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任何他人未经权利人的允许,都不得扩散和不当利用能够指向特定个人的整体信息。

如果诈骗分子仅仅知道受害人的姓名或手机号,则无法发送关于航班取消的诈骗短信;如果诈骗分子仅仅知道受害人的行程信息,则亦无法发送关于航班取消的诈骗短信。而恰恰是诈骗分子掌握了受害人的姓名、手机号和行程信息,从而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整体信息,所以才能够成功发送诈骗短信。因此,本案中,即使单纯的姓名和手机号不构成隐私信息,但当姓名、手机号和受害人的行程信息(隐私信息)结合在一起时,结合之后的整体信息也因包含了隐私信息(行程信息)而整体上成为隐私信息。另外,隐私权于1890年提出后经过一百多年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不再局限于提出时的内涵。随着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隐私权中已经被认为可以包括个人信息自主的内容,即个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公开及如何公开其整体的个人信息。就姓名而言,自然人本就对其姓名拥有姓名权。但同时,姓名本身也是一种身份识别信息,它和手机号及行程信息结合起来的个人信息也应属于个人信息自主的内容。基于此,将姓名、手机号和行程信息结合起来的信息归入个人隐私进行一体保护,也符合信息时代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电子化的趋势。

综上,本案涉及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而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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