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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的债权与债务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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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的债权与债务】

1.根据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根据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是指因具有人身专属性,而不得与债权人、债务人 相分离的债权、债务。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应当从其约定。债权人违反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的后果是:

(1)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债务,不得转让。


一《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二《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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