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坡律师

郭敬坡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180-2234-761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征收拆迁强制清表实施行为违法怎样起诉赔偿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7
人浏览

【征收拆迁强制清表实施行为违法怎样起诉赔偿】

因征收实施行为引起的纠纷,虽然被强行清表行为导致了上诉人部分财产的灭失,但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当事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行政机关)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确认政府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但在国家赔偿诉讼中,赔偿请求人必须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初步证明了因违法清表遭受了实际损害,但不能证明其损失的确切项目及数额,原审法院在区分征地补偿项目和赔偿项目的基础,运用自由裁量权对相关赔偿项目的数额酌情予以认定是合适和恰当的,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妥。

 

【案情简述】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河X市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宋AA活鸡损失50万元、其他14个项目的损失156782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65678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宋AA请求判决被告河X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X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分局、河X市源城区埔前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宋AA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房屋、果树、鸡舍等附着物和现有存栏活鸡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4566699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实施清表的行为违法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审法院已作出(2013)梅中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进行清表的行政行为违法,各方当事人并无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上诉人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审理中,上诉人提供了赔偿清单、照片和视频资料等,能初步证明上诉人因违法清表遭受了实际损害,但不能证明其损失的确切项目及数额。

 

原审法院根据其赔偿清单所列的项目,排除了其中已列入了2012年125日集体清查丈量登记补偿范围的15个项目以及第2项鸡场停产停业损失、第18项屋迹地、第21项拆迁方、被拆迁方2009年协商补偿20万元、第33项施工停水损失,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活鸡损失50万元以及酌情认定赔偿清单中狗、狗屋、鸡料桶、鸡水桶、地下雏保室、鸡笼、围栏、围墙大门、猪仔晒场、鸡用化粪池、调鸡药水缸、电子磅、鸡粪和鸡料袋等其他14个项目的损失156782元,两项共计人民币656782元,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对此赔偿数额亦予以认可,依法应予维持。

 

本案是因征收实施行为引起的纠纷,虽然被上诉人的清表行为导致了上诉人部分财产的灭失,但不影响上诉人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和安置,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应赔偿其房屋、果树、鸡舍等附着物和现有存栏活鸡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4566699元,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内容由郭敬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敬坡律师咨询。
郭敬坡律师
郭敬坡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7153人好评:49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180-2234-761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敬坡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4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2234-7618
  • 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